大汝州4月24日播报近日,映象网记者从汝州市获悉,该市首起污染环境案件依法宣判,被告人段某、李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去年10月,被告人段某、李某在该市杨楼镇石台村建设一化工厂生产枣红色染料,被告人任某在该化工厂负责生产技术,生产期间,该化工厂内挖掘了一个长宽高分别为3.4m、2.7m、1.85m的渗坑,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直接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放至该渗坑内,该渗坑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废水自然下渗。经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工厂的生产废水进行监测,该废水中含有六价铬,属于有毒物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对以上监测数据予以认可。
汝州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快审快诉,被告人段某、李某、任某因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处置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而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7日内审结并移送市法院。法院经审理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予以支持,鉴于三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共同犯罪中作用大小,依照《刑法》第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判决。
在当前环境安全形势严峻,生态环境建设任务艰巨的情况下,汝州市检察院表示将依法从快从重处理该类案件,对于震慑各种污染环境行为,有效打击各类环境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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